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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田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谢百森),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田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二部负责人,出生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7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7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9日,2019年8月12日,本案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科技大厦三楼,以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召开招商会等形式,宣传投资医美健康、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8年4月,被告人田某甲加入**公司,担任该公司市场二部负责人,负责招徕投资人投资、向投资人讲解投资项目等工作。2018年11月,**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经审计,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田某甲通过**公司实际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下同)5027522元,实际兑付利息687586.1元,截止2019年8月,尚欠已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登记的25个集资参与人存款本金余额4339935.9元,实际损失本金金额4339935.9元。

被告人谢某某、田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汪某某等人及被告人田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田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海琼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田某甲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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