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祖师殿镇水堆湾村一组,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张家桥二组。2013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17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附近有人贩卖毒品。接警后,溆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后在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附近的一台车牌为湘N5RG08白色长安面包车内查获被告人谢某某和其丈夫张某某,并在车内手刹旁查获三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被告人谢某某交代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系其所有。经称重,总净重29.75克,经鉴定,从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称重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文彬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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