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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路**号、**街**号“**地产”等地,以有医用口罩或医用红外体温计出售为由,先后骗得冯某某、欧某某、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共计人民币771100元。

年2月25日21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号“**地产”,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冯某某、欧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缴获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被害人欧某某等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随案一并移送。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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