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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海林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谢海林,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因盗窃(本案),于2018年9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晋江市看守所以“晋看暂通字[2018]第172号通知书”暂不予收押,2018年9月5日经晋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0日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海林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夏某某1部价值人民币3679元的蓝燕牌红色三轮电动车。

2、2018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吕某某1部红色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3、2018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号**房**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韩某某1部红色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4、2018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院内,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1部红色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5、2018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院内,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田某某1部价值人民币2829元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

6、2018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池店洋茂村南区**号**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林某某1部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7、2018年9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路**号**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丁某某1部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盗走晋江市陈埭镇横板村迎宾路61号门口处,被害人许某甲1部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8、2018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有限公司门口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1部三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9、2018年10月6日4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谢某某1部价值人民币2912元的泉彭牌三轮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10、2018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房**楼楼道**处,以接电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彭某某1部两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11、2018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到晋江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蔡某某1部三轮电动车内的五个电池(无法估价)。

12、2018年10月9日3时许,被告人谢海林到晋江市**镇**村**号**巷子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1部两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被告人谢海林于2018年9月2日在晋江市**镇**网吧内被抓获,因患有**不予收押,在监视居住期间多次实施盗窃,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最后于2018年10月9日在晋江市**镇**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电动三轮车1部;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买电动车发票、前科材料、户口证明、工作说明、机动车详细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吕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丁某某、许某乙、林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彭某某、蔡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海林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百世汇通快递停车处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海林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海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拾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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