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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洪朝诈骗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谢洪朝,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洪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谢洪朝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马某某,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谢洪朝虚构自己是退役军人、机场工作人员等身份,在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编造“当兵时收取他人好处费事情败露需要退钱”、“竞选机场主任需要钱打点”、“挪用单位公款需要钱填补”、“挪用公款被抓需要凑钱赎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仿制军大衣等物证;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洪朝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洪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洪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洪朝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洪朝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散装材料六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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