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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8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9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谢某某经常向肖某某借钱打牌。2020年8月21日下午,谢某某到肖某某位于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的家中,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因归还借款纠纷发生抓扯。谢某某持砖块击打肖某某头部,并用被子捂压肖某某口鼻致其死亡,而后将肖某某尸体抛弃到附近堰塘中。随后,谢某某将肖某某手机微信内的14840元钱转至自己微信账户,非法据为己有。

经鉴定,肖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柔软物体捂压口鼻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之后,窃取他人手机微信内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家康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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