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村**组**号。2012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8日;2012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3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村**组。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湘乡市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7年8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在湘乡市新湘路服饰大市场**楼谭某乙家里,以600元的价格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胡某某、谭某乙(各0.5克),从中获利40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自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国庆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郭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郭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郭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19年10月至12月之间,被告人谭某甲容留贺某某两次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5、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魏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6、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魏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7、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魏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8、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容留郭某某、魏某某在自家一楼楼梯间下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谭某甲提供场所,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谭某甲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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