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谢汉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委会**居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汉书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汉书因没钱吃饭,就准备了一个蓝色的口罩、一顶棕色鸭舌帽子和一把水果刀,于2020年9月8日5时35分许,在海口市琼山区**路与**路交叉口处的**便民网店内持刀威胁抢劫被害人陈某某(售货员)的现金人民币300元(散钱),后骑单车(共享)逃跑,后将抢得的钱用于个人花销完。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谢汉书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公园处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作案时所戴的一顶棕色鸭舌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汉书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检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汉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汉书持刀威胁抢劫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汉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汉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才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汉书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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