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永福,男性,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无业。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永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被害人陈某某通过使用自己的QQ号316245****(昵称为:******)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告人谢永福的QQ号266431****(昵称为:“**”),被告人谢永福使用虚构的“陶某甲”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开始交往,并于2018年9月份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交往至2020年01月07日。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谢永福使用虚构的“陶某甲”的女性身份及假扮“陶某甲”的弟弟“陶某乙”的身份,通过微信号S5234****、微信号xy199****、微信号xyf199****,以考驾照、买车、买衣服、吃饭等各种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55210.91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5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女性身份,以交男女朋友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永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永福有前科,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永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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