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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四川省泸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2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4月2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上8、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别墅**号的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后在别墅三楼卧室床头柜上盗窃一块劳力士蠔式18K黄金女钻连带表,在三楼主卧房间床铺下层的抽屉里盗窃五张越南盾。2019年12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带盗窃来的劳力士手表和五张越南盾乘坐福州开往成都东的D2242动车,上车后其把劳力士手表用动车站上的清洁袋包装好,越南盾用卫生纸包好,并把包装好的手表放在动车上5车厢卫生间放抽纸的盒子里,包好的越南盾放在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后D2242动车在建宁县动车站经停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其藏在D2242动车卫生间里面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和五张越南盾被D2242动车的列车长蒋某某找到。2019年12月25日,蒋某某将这块劳力士手表和五张越南盾提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的劳力士手表价值人民币177750元,五张越南盾换算成人民币约为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劳力士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177754.1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燕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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