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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住四川省什邡市**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我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7时30分,金某某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谢某位于金某某**镇**村**组的老宅进行搜查时,当场挡获被告人谢某并查获可疑液体30余公斤及大量制毒工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去甲伪麻黄碱、麻黄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其住宅非法生产麻黄碱类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谢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和光盘四张;

    3.起诉书九份;

    4.补充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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