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谢正安,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2010年9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正安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金堂县**镇**郡**栋**单元**楼**号门口将被告人谢正安挡获,并在其所控制使用的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51.60克,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14.82克(含量34.8%)及吸毒工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正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51.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14.82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正安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治德
书 记 员: 蒲静怡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正安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叁册,光盘捌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毒品、手机、现金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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