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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正安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谢正安,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69********,汉族,小学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20109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29日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5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正安涉嫌制造、贩卖毒品20197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28日,民警根据线索成都市金堂县********单元****号门口将被告人谢正安挡获,并在其所控制使用的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51.60克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14.82(含量34.8%)及吸毒工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正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51.6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14.8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正安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梁治德

                               员:蒲静怡     

                                 2019年8月22日

:  

    1、被告人谢正安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册,光盘捌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份;

    4、扣押毒品、手机、现金等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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