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巷**号。1993年12月21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2年10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2月9日。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8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刘艳志(已判刑)将大量毒品及猎枪2支藏匿于广州市白云区**中心办公楼的卧室和阁楼上。2007年4月25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同案人刘艳志,当场在该办公楼的卧室内缴获红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22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67%),在卧室内的不锈钢网筛的内壁上提取红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该办公楼的阁楼储物室内缴获红色粉末7包(经检验,净重176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37%)、褐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915克,检出麻黄素成分)、红色药片3包(经检验,净重2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24%)、白色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1000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4包(经检验,净重2045克,检出乙基香兰素成分)及单管猎枪2支、子弹2发(经检验,两支单管猎枪均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有杀伤力;送检的两发子弹性能良好);在该办公楼外被告人谢某某的粤AC****号牌小汽车内缴获土黄色药片1包(经检验,净重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包(经检验,净重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等物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穗公刑技化字〔2007〕第622号广州市公安局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穗公(云刑技)勘〔2017〕93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前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韦生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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