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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锥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谢某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福建省宁德市**村**号。1996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因本案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锥独自一人窜至龙港市第二菜场街57号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欲实施盗窃,其利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撬棍撬开一楼侧门进入室内,在二楼房间翻找财物时被陈某某发现,后谢某锥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锥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锥进入他人家中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锥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化泼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锥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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