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被害人梁某甜位于中山市**镇**社区**路**号**房的住处,盗得梁某甜放在房内床头柜抽屉内的银行卡3张,后取走卡内人民币2.5万元。同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山市**镇**街**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1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甜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萍
检察官助理 张露文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
2、本案案卷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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