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608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某某大业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颖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颖饮酒后驾驶桂DLFXXX小型汽车沿岑某某大业镇至诚谏镇道路由诚谏镇往大业镇方向行驶。15时35分许行驶到大业至诚谏县道(大业竹子桥)路段时,与韦某元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韦某元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颖逃离事故现场。岑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某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韦某元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颖住岑某某大业镇某村某组X号。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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