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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财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谢某财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200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伟,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200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殷某英,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尚未发现前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殷某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0月7日、10月15日,被告人谢某财先后三次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乔南村、乔东村,利用赌具“鱼虾蟹”以摇骰子供人下注参赌的形式开设赌场,谢某财摇骰子,以每晚人民币100至300元的报酬雇用黄某伟帮忙“赔食”输赢,每盘赌注人民币10元至20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人民币100元至500元不等。被告人殷某英帮助介绍参赌场地及参赌人员,获利人民币2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乔南村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及参赌人员杜某来、黄某春、张某财、陈某生、钟某女、许某建、王某超、李某振、李某荣、林某荣、洪某珠(均另案处理),扣押现金人民币3880元、“鱼虾蟹”赌具一副。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殷某英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殷某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殷某英结伙利用赌具“鱼虾蟹”以摇骰子供人下注的形式开设赌场,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殷某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财、黄某伟、殷某英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少兵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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