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界**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3、4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认为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界**“**边”(地名)的两株桫椤有点挡路,且该两株桫椤可以用来做盆景,遂把该两株桫椤采挖出来移到**屯公路边其家的菜地边种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移栽的上述两株桫椤均为桫椤科(CYATHEACEAE)植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罗香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移栽两株桫椤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两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武留
检察官助理:姚燕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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