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20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华县**镇**工业园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用地是政府分别于2015年至2017年间向谢某文兄弟四人征收的土地。2018年6月4日,五华县河东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镇**工业园垃圾中转站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放线作业。五华县**镇**村村民发现后,在该村村民所建的微信群“**工业区维护地方群”上发布信息,号召村民前往制止。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元、谢某丙、谢某丁(均已判刑)、谢某忠(另案处理)等村民接到信息后,先后去到施工现场,以施工地方存在争议为由,对施工作业进行阻扰并与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与他人采取拉横幅、拦截车辆等手段阻扰路上过往车辆,造成交通堵塞,在工作人员离开时,阻止工作人员离开并对他们进行推搡、殴打,致使李某某等6人受伤。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张某锋、胡某某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戴某某、曾某某、张某翔三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 检察官:刘仕贤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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