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文某甲、文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与杨某乙、樊某某等人在细沙汇乐迪KTV8516房间唱歌,余某某、余某乙、唐某某、李某戊、文某丙、杨某甲在8518房间唱歌,随后谢某离开KTV独自走在公路上,并无故阻拦余某乙的车,双方发生争吵,谢某用拳头殴打余某乙,被李某乙劝开,余某乙便返回KTV告知余某某等人自己被打。李某戊、余某乙等人从包间出来询问谢某打架原因,被谢某打了一拳。随后谢某、李某友、杨某乙等人与余某某、余某乙、杨某甲等人发生打架。被劝住后余某某等人走到细沙街上供电所处,余某某被随后追来的谢某、丁某某(另案处理)殴打。经鉴定,谢某、李某友、杨某乙三人损伤为轻微伤。
2.2017年12月23日许,李某丁、王某某、丁某乙等人在细沙乡音浪KTV唱歌时,另一包间的刘某府将李某丁叫出去,二人在大厅打闹。被告人谢某和其他两人见后将李某丁按在地上提起来“打油”,被王某某阻止。李某丁回到自己包间后,因气愤想找谢某等人讨说法,刘某府阻止不让李某丁出去,李某丁就把啤酒瓶砸在刘某府面前,樊某某打了李某丁一拳,李某丁用啤酒瓶打伤樊某某。谢某等人冲进去要打李某丁,丁某乙堵在门口,谢某就将丁某乙拉来甩开,进去打李某丁。随后刘某凡叫李某丁带樊某某去医院,李某丁走到大厅,被谢某打了一拳,张某均、李某乙、刘某府、张某寻、樊某某又殴打李某丁,李某丁头部被刘某府用啤酒瓶打伤。
3.2016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文某甲、被告人谢某与李某丙、朱某高等人在细沙街上小芳美食馆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因李某丙借谢某表姐的钱未还,李某丙同谢某发生争执。谢某与文某甲用塑胶凳子打李某丙头部,被告人文某乙路过,看到其弟文某甲等人在打架,就用碗打在李某丙头部。李某丙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丙损伤为轻伤一级。
4.2016年10月22日,向某某因与李某飞、欧某某等人在细沙乡桃子坪社让车一事发生争执,后被胡某某等人劝阻。胡某龙见状,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文某乙说:向某某在鑫隆湾被盐津的驾驶员打了,文某乙接到电话后与被告人文某甲及朱某海、李某乙驾车赶至现场,因未找到人,文某乙、文某甲到现场后便用石头将货车的挡风玻璃、左方玻璃砸毁,随后文某乙、文某甲又去拍打其他货车车门,并辱骂驾驶员,细沙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劝阻时,文某乙又打了欧某某一耳光。经鉴定,货车损坏物品价值2240元。
5.2015年7月,被告人文某甲误会黄某某要打樊某某等人,因此在细沙街上发生争执,后文某甲殴打黄某乙,致使黄某乙受伤。
6.2012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文某甲酒后到细沙卫生院看望朋友,因大门关闭无法进入,便用脚将大门踢坏。文某甲赔偿卫生院1400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余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唐某某、李某甲、向某某、李某乙、樊某某、杨某某等人证实;
4.现场检察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文某甲、文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在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文某甲、文某乙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碟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