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谢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私房***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谢某趁胡某某、况某、朱某离开之机,打开朱某停在高安市***小区内的赣C*****小型货车车门和副驾驶室的抽屉,发现里面有1900元现金,见四周无人便将1900元偷走,因害怕被发现,于是将这1900元藏在自己所骑电动车座位下箱子内的雨衣内,当况某在谢某雨衣内找到1900元时,谢某拒不承认自己偷钱的事实,况某便报了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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