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底,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厂房内盗窃电缆线。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260元。
2.2017年4月27日2时,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安徽**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电缆线。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欣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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