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盗窃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底,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厂房内盗窃电缆线。经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260元。

2.2017年4月27日2时,被告人谢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安徽**有限公司院内盗窃电缆线。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欣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