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4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始,在无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另案处理)向一个微信名叫“一般般的坏”的男子(另案处理)以每升4.05至4.3元的价格购买汽油,以每升赚取1元的价格在本市**镇进行非法销售,至今共销售汽油逾5万升,销售金额逾24万元,获利逾5万元,其中谢某甲分得32000元。202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水库旁山边将谢某甲抓获,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疑似汽油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2号(VIA)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碧鸿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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