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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罪,经金沙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谢某甲父亲谢某乙逝世并遗留下两支火药枪,谢某甲就将这两支火药枪从他父亲的卧室拿来放在他家楼上堆杂物的房间里面,便一直没有使用过。2019年7月12日,谢某甲母亲王某主动这两支火药枪上交给金沙县公安局**专班民警,随后谢某甲被传唤至**派出所,谢某甲供述了其将其父亲遗留火药枪从他父亲的卧室拿来放在他家楼上堆杂物的房间里面的事实。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甲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结论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某某

2020年3月2日

   附:1、随案移送卷宗一册105页

       2、被告人在家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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