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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姜某某(已判决)在云南购得猎枪两把,并放在邵东县**镇**村其住宅内。2018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谢某乙(另案处理)要求借枪,谢某乙通过被告人谢某甲在姜某某处借到两把猎枪。当晚谢某乙同谢某丙(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到黑田铺一山上试枪。次日,谢某乙在邵东县城*小区附近将二支猎枪交给被告人谢某甲让其还给姜某某,随后,被告人谢某甲驾车携带二支猎枪到**镇**村将猎枪还给了姜某某。2018年12月3日,姜某某携带该二支猎枪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该二支猎枪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邵东县城*酒店附近的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姜某某指认二支枪支的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姜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谢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冬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谢某乙、姜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谢某丙;鉴定人名单:**、***。

4.讯问被告人谢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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