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2********,汉族,小学肄业,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于2020年5月15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谢某甲将其捡到的一支枪支及其购买的300发子弹藏匿在其位于岑某某**镇**村**组**号的一楼房间内,后被其儿子谢某乙(另案处理)拿出用于射击。2020年5月4日,谢某乙被岑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其处扣押疑似枪支一支、弹药237发。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萍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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