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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8〕41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专科文化,无某某德龙大酒店个人独资投资人,住安徽省无某某**镇**小区**幢**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自2018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6日;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30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某甲为吸收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活动,以需要资金周转、企业投资等理由向亲友、同学、熟人、员工等特定对象借款,同时放任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并以承诺给付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405039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27人。截止2018年5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向部分集资参与人支付资金及财物折抵本金合计约人民币18149426元,仍有大部分本金尚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花神家居港旧址边道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芜湖日报公告、报案人自述表格、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材料、欠(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等71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瑶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张、说明材料1份。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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