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谢某甲以年租金人民币2000元向汕头市龙湖区某某街道某某居委会租用某某集体农用地28.132亩用以养鱼,租期至2007年止。2008年起,被告人谢某甲没有向居委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地块。2013年12月,被告人谢某甲擅自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平整和压实,以及房屋地基夯实、砂石铺设和墙体砌筑等一系列建筑工程活动。同月,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龙湖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即进行查处,后于2015年7月21日将该案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理。
经汕头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测量,该违法用地总面积28.132亩,其中农用地(坑塘水面)27.958亩。
经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违法用地总面积28.132亩,其中农用地(坑塘水面)27.958亩,原农用地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4月23日,某某联合社证实:某某联社位于某某的土地经复耕复绿,整片土地都能种上农作物,现有部分由村民种植蔬菜,部分种植香蕉及其它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土资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证明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 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的农用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丹霞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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