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8〕213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泥鳅”,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6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甲让朋友“阿睿”(身份未查明)在“淘宝网”上购射钉枪枪支的零件及射钉弹和钢珠,然后通过改造组装成射钉枪。组装完成后,谢某甲多次试枪和使用该枪状物打猎野物。
2018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在谢某甲姨丈谢某乙的住所搜出一支枪状物。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状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运中
书记员:刘舒婷
2018年7月6日
附注:
1、本案卷宗共二卷;
2、证据目录一份;
3、随案光盘七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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