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6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小车从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的岳父胡某甲家准备回**镇**村,在胡某甲家进出路与村级主路的交叉口转弯倒车时,未注意站在一旁的被害人谢某丙,将谢某丙撞倒,右前轮从其身上压过。事故发生后,谢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随后,公安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谢某甲带回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谢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到案后,谢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周某某、胡某乙、谢某乙、杨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