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36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 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现任雷州市**镇**村委会书记,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公诉科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6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6年7月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湛江市委、市政府为帮助因超强台风“威马逊”受灾的“全倒户”、农村茅草房住户解决住房难问题,决定全面打响告别茅草房大会战。雷州市成立了告别茅草房大会战指挥部,多次组织雷州市政府、镇政府、村委会三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告别茅草房大会战的决定》等文件。这次大会战补助对象是长期居住且是唯一住所的茅草房户及因超强台风“威马逊”袭击造成的“全倒户”,补助标准“全倒户”和茅草房户均按40000元每户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另外,可有偿拆除无人居住的茅草房,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2000元。
2014年超强台风“威马逊 ”过后,被告人谢某甲接到企水镇政府通知后首先对本村委会茅草房摸底,迎接上级核查组进村核查。谢某甲明知黄某某(谢某甲胞叔父谢业仁的妻子)长期跟丈夫在湛江居住,并已在湛江购置了房产,不属于长期居住且是唯一住所的茅草房。为帮助黄某某在洪排村建房减轻经济负担,谢某甲帮黄某某提交告别茅草房补助金的申请。不久,湛江市组织四级核查组(湛江市政府、雷州市政府、企水镇政府、洪排村委会)进村核查。谢某甲作为洪排村委会核查人员带有关核查人员现场核查,当核查到黄某某这户茅草房时,在黄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谢某甲向有关核查人员瞒报黄某某符合条件并在《湛江市农村茅草房核查表》上签名确认。初步核查后雷州市政府还要求村委会再自行核查,在自行核查中谢某甲又为黄某某填写《雷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核查表》,将黄某某申报为长期居住且是唯一住所的茅草房户。通过审核后,每次建房验收时谢某甲都通知黄某某回来在黄某某所建新房前照相验收(谢某甲作为验收人员与黄某某一起照相)。验收通过后,谢某甲用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帮黄某某办理申请拨款。2015年12月2日、12月23日和2016年1月18日,雷州市企水财政所分三次共将40000元补助资金拨到黄某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之后,雷州市企水财政所又将驻洪排村委会帮扶单位补助的建房款10000元拨到黄某某账户。2016年黄某某将存折交给其儿子将50000元支取使用。
案发后,黄某某向本院退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0000元赃款;2.书证:人口常住信息、人事档案资料、雷州市企水镇规划办提供《湛江市农村茅草房核查表》、《雷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核查表》等资料、企水镇财政所提供的《雷州市告别茅草房工程财政资金拨付台账》、《现场验收表》、《签领表》、《茅草房帮扶资金使用请示》、《付茅草房拆除与重建款凭证》、南宁房管所提供的《房产证明》、谢柳平提供的《南宁铁路局乙类房买卖协议书》、《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临时派房单》等资料、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社提供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组织实施告别茅草房大会战的决定》、《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和到案经过等:3.黄某某、谢某乙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基层组织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利用其负责告别茅草房申报核查的职务之便,采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告别茅草房补助金48000元归他人所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谢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共5册,公诉检察卷1册,光碟3张;
3.涉案50000元暂扣在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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