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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贩卖毒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92********,广东省澄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巷**号。2013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5月6日22时许,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公寓楼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易,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乙(行政处罚),非法获利人民币140元。

2.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5月7日9时许,在潮州市湘桥区**路**公寓楼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易,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乙(行政处罚),非法获利人民币140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甲共贩卖毒品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0.4克,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3月26日在潮州市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女婴,现在处于哺乳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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