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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522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谢某甲以**镇**巷**号的房子申请危房改造补助。2014年1月,谢某甲成功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万元。2015年12月,谢某甲同其上门女婚谢某乙(同一户)又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被告人谢某甲身为村干部明知谢某乙不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造假,仍隐瞒不报、从中参与签名审批,于2016年12月成功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2.35万元。

2018年1月,被告人谢某甲和谢某乙分别将领取的危房改造补助金1.5万元、2.35万元予以退还。

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谢某甲自行到新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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