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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5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河南省漯河市**区**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甲(另案处理)因记恨其父刘某乙在犯罪潜逃时以及被抓获归案后编造各种理由找刘某甲拿钱并严重影响了自己和母亲谢某乙的正常生活。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谢某甲与刘某甲通过网络百度贴吧结识后,二人商量由谢某甲驾驶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撞死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事成之后由刘某甲分给谢某甲一定数额的保险赔偿费,谢某甲急于偿还债务假装同意该计划。2019年7月上旬一天,谢某甲乘坐火车从河南省漯河市来到重庆市万州区与刘某甲见面后,两人驱车赶往重庆市巫溪县,并商量在巫溪县购买二手汽车然后选择作案地点制造交通事故杀害刘某乙的具体计划,谢某甲为骗取钱财假装同意。2019年7月3日至同年7月8日,谢某甲以需要生活费、家中有人上门讨债需要钱为由骗取刘某甲共计52300元,得款后逃回河南省漯河市,并拉黑与刘某甲的联系方式。事后将所得赃款用于还债及日常生活开销。

谢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购车协议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邓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区**村**排*号,联系电话:1393952****);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一份五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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