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巷**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4日的疫情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以可以代购电子体温枪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易某某60000元,覃某甲15000元。后又以代购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覃某乙4500元。骗取的钱财,谢某甲除拿出其中6000元退还易某某外,其余钱财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因谢某甲不发货,三名被害人催促谢某甲归还钱财,谢某甲因无法归还便与受害人到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谢某甲诈骗金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10000元,可增加1到2个月有期徒刑,其增加43500元,并系在疫情期间利用相关物资进行诈骗,建议增加有期徒刑8个月,故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8个月。另其有以下量刑情节:①自首,应当减少40%以下;②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减少40%以下;③刑罚执行完毕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增加20%基准刑;④为赌博进行诈骗,可以增加20%以下基准刑。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晓晨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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