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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9日本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甲帮王某某(已判刑)从李某甲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总计400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甲从中获取0.01%的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涉案银行转账凭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乙、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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