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系汕头市龙湖区**镇**村村民且系舅甥关系,两人均在**村各自饲养鹅,因被告人谢某甲的鹅场在被告人谢某乙的鹅场上方,其鹅场的污水往被告人谢某乙的鹅场排放,被告人谢某乙认为这些污水影响其养鹅。202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乙用泥土将被告人谢某甲鹅场排放的污水堵住,被告人谢某甲发现后又挖通。当天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谢某乙再次用泥土将污水堵住,被被告人谢某甲发现,被告人谢某甲即与在场的谢某丙上前质问被告人谢某乙,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先从口角发展到肢体冲突,互相推搡并随地拿小石块互扔,被告人谢某乙还叫在该处附近养鹅的堂兄即被害人谢某丁(已被行政处罚)到场,被害人谢某丁到场后与被告人谢某甲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谢某乙用脚将被告人谢某甲踹入沟渠,被告人谢某甲脸部流血受伤后从水沟里站起来,顺手在沟里拿起一根短木棍朝被害人谢某丁砸打,被害人谢某丁用右手抵挡,短木棍打到被害人谢某丁的右手臂致骨折。与此同时,接到被告人谢某乙电话的谢某戊生带了一根铁管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现场,在附近的被害人谢某丁的堂弟谢某某看到也来到现场,被告人谢某甲见被告人谢某乙一方人多便往自家的鹅场逃跑,谢某戊生持水管、谢某某、谢某丁和被告人谢某乙在后面追赶,至被告人谢某甲的鹅场门口,因被告人谢某甲将大门锁住而未能进入,双方隔着门互骂,被告人谢某乙一方还敲打大门。最终在谢某己的劝阻下,被告人谢某乙一方人员才离开现场。上述过程中,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和被害人谢某丁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同年6月8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甲因外力作用致唇部软组织损伤,左上唇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谢某乙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谢某丁因外力作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右桡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年8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告人谢某乙一方彼此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证人谢某癸、谢某丙、谢某某、谢某戊、谢某庚、谢某己、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丁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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