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4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某某丙”、“某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贤某(曾用名某某戊,绰号“某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卢某某、贤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卢某某、贤某等人以岑某某南渡镇盘古村牛蛙养殖场抽水养牛蛙导致盘古村移民区内居民缺生活用水为借口,到牛蛙养殖场强行毁坏拆除供水管并拆走抽水机,导致养殖场内牛蛙(苗)因缺氧大量死亡,共造成损失人民币12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刘某某、谢某乙、谢某丙、卢某某、贤某任意拆除、损毁他人设施,造成损失人民币121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刘某某、谢某丙、贤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卢某某、贤锋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岑某某**镇**村**里**栋**号,联系电话:1347195****。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量刑计算表》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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