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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快递工作,中共党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初中,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谢某甲、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焦某某、谢某甲、乔某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朱某某(已判决)等人利用微信建立“娱乐”牛牛赌博群,该微信赌博群邀集赌客以牛牛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从中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钱。该群雇佣被告人谢某甲、焦某某、乔某某等人在群里做台面管理,其中谢某甲和焦某某为后台管理,专门负责算账,乔某某为前台管理,专门负责招呼参赌人员下注和维护群里秩序。谢某甲于2018年5月份开始在 “娱乐群”工作,持续三四个月时间,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皆为人民币)。焦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10月份在 “娱乐群”工作,共计非法获利约36000元。乔某某于2018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在 “娱乐群”工作,共计非法获利约3600元。

2、被告人焦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焦某某应陈某某的邀集,在“桃花岛”微信赌博群担任台面管理约十几天时间,主要负责计算群内参赌人员每局赌博的输赢,共计非法获利1950元左右。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焦某某退缴非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谢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乔某某退缴非法所得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犯魏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谢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谢某甲、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乔某某、焦某某的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谢某甲、乔某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谢某甲、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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