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住樟树市**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唐老鸭”,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住樟树市**安置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住樟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村长”,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街道**村**组**号,住樟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4、5月份,曾某甲(已判决)以在其姐曾某乙砂场有股份为由,游说杨某甲、杜某甲、兰某甲、陈某甲(以上四人均已判决)、杨某乙(在逃)等河西砂场股东进行联营,在杨某甲、杜某甲、杨某乙等人的协助下,曾某甲借助其社会恶名,促成了河西十家砂场联营。

2007年年底,樟树市政府对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河西砂场股东以杜某甲的名义报名参加竞拍,河东砂场人员夏某甲、晏某甲、曾某丙、杨某丙、聂某甲、龚某甲(均已判决)经商议,以夏某甲的名义报名参加竞拍。为增强竞争力,顺利取得河道采砂权,以曾某甲、杜某甲为首的河西砂场股东和以夏某甲为首的河东砂场人员达成了联营协议,约定河东河西砂场各占50%股份。2007年12月29日,夏某甲以2240万元的价格拍下2008年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后,河东河西砂场确定了12名管理人员(以下称为股东),分别是河东砂场的夏某甲、晏某甲、曾某丙、杨某丙、聂某甲、龚某甲和河西砂场的曾某甲、杜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兰某甲、杨某乙。曾某甲、夏某甲、杜某甲、晏某甲等12名股东为了垄断经营樟树河道采砂权,2008年1月通过串通拍卖的方式取得了2008年袁河临江洲上段和袁河昌傅段的河道采砂权。之后,夏某甲以个人名义登记成立了樟树市江河砂石销售中心(以下称为砂石公司)。河东河西砂场联营体按公司化模式运作。经夏某甲、曾某甲等人商议,夏某甲任董事长,杜某甲任总经理,晏某甲、曾某甲任副总经理,杨某丙任办公室主任、兰某甲任办公室副主任,曾某丙、陈某甲负责财务,龚某甲、聂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协助上述人员工作。砂石公司事务由夏某甲、杜某甲、晏某甲、曾某甲共同掌控。由于2008年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的拍卖价格远高于起拍价630万元,按采砂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砂石开采量及砂卵石的销售价格计算,投资会亏本,为此,砂石公司确定了提高砂卵石产量,按政府最高限价销售的经营策略,且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内部监督和防范偷采砂石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成立了巡逻队,杨某丁、陈某甲、刘某丙和夏某乙(已判决)、刘某丁(在逃)成为首批巡逻队员。

经营过程中,砂石公司发现有司机从丰城等地购买低价砂石运到樟树销售(以下将从外地拖砂石进樟树的行为简称为外砂内运)及昌傅陈某乙等人到袁河昌傅段河道偷采砂石等冲击公司砂石销售价格及销量的情况,为巡逻队配置了面包车和钢管,由股东带领巡逻队员到樟树各处进行巡查,对外砂内运的车辆进行拦截、警告及制止偷采砂石等行为。同年9月,因陈某乙砂场偷采屡禁不止,经股东商议,曾某甲、晏某甲、龚某甲、聂某甲、杨某丙、杨某甲、兰某甲、杨某乙带领巡逻队员和砂场业主等数十人分乘数辆车子来到陈某乙砂场,持铁棍等公然打砸陈某乙砂场内的车辆,并放火烧毁了陈某乙砂场内的农用车和工棚。事发后,经夏某甲协调,该案未立案侦查。夏某甲处理事情的能力得到了股东的认可。砂石公司“经此一役”在樟树砂石行业树立了强势地位。2008年,砂石公司通过超量开采砂石及控制砂石销售价格、市场等手段实现了扭亏为盈。曾某甲、夏某甲等股东均认为经营河道采砂权有利可图。

2009年初,曾某甲、夏某甲提前从樟树市水利局副局长、河道采砂权拍卖方案起草人黄某甲处了解到2009年至2010年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竞买人须持有江西河道采砂船(机具)作业预选证(以下简称作业预选证),袁河临江段河道采砂权竞买人须持有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以下简称采砂许可证),及拍卖方式为明标暗投等相关信息后,为了能继续取得河道采砂权,在水利局黄某甲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快速办理了作业预选证(注:办理作业预选证须持有采砂许可证)。在曾某甲、夏某甲、杜某甲等人运作下,杨某丁拍下了2009年至2010年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2009年至2010年袁河临江段河道采砂权,因砂石公司参与竞拍的陈某甲、龚某甲被取消了竞拍资格,由李某甲、傅某甲等人拍得。2009年拍卖结束后,经曾某甲提议,砂石公司股东同意将工作积极、表现好的巡逻队员杨某丁、刘某丁提拨为股东,将25%的投资股份给黄某甲等对砂石公司有帮助的人员。2009年下半年,曾某甲凭借其恶名、强势个性及展现出的能力取代杜某甲成为了砂石公司的总经理,并得到了夏某甲的认可。砂石公司事务亦由原来夏某甲、杜某甲、曾某甲、晏某甲四人共同掌控变为了曾某甲、夏某甲两人掌控。

2009至2010年,砂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外砂内运的情况比较突出,为更好维护公司利益,先后招聘了被告人谢某甲、刘某乙和喻某甲(已判决)、陈某丁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巡逻队员,加强巡逻队力量,制止外砂内运。经股东开会决定,巡逻队制止外砂内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第一次拦截、警告,第二次倒砂石、记车牌,第三次扣车、罚款、让司机写保证书。由于巡逻队以暴力、威胁方式大肆实施拦车、扣车、罚款等行为,砂石公司在社会上树立了淫威。期间,砂石公司通过变相降价销售、安排巡逻队拦截到临江拖砂石的司机,让司机不敢到临江装运砂石等方式,打压经营袁河临江段河道采砂权的李某甲、傅某甲等人,迫使承受经营压力的李某甲、傅某甲主动找曾某甲、夏某甲等人协商,达成了统一按政府最高指导价销售砂石及临江的砂石不能运过赣江大桥的协议,避免了竞争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获得了可观利益。

2011年,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河道采砂权拍卖前,曾某甲、夏某甲等人在水利局黄某甲等人的帮助下将樟树赣江河道大部分采砂许可证过户到了砂石公司股东名下,且未过户的采砂许可证亦由砂石公司掌控,排除了其他人参与竞拍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的可能。李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以采砂许可证被曾某甲、夏某甲等人控制为由,通过黄某甲向曾某甲、夏某甲等人表示想入股砂石公司,经黄某甲说合,曾某甲、夏某甲同意李某甲入股500万元,但李某甲须配合砂石公司取得袁河临江洲上段的河道采砂权。在曾某甲、夏某甲等人的运作下,砂石公司通过串通拍卖的方式让杨某丁、刘某丁分别拍得了2011年至2013年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和袁河临江洲上段的采砂权。事后,夏某甲送给了黄某甲10万元现金以示感谢。拍卖结束后,曾某甲、夏某甲从投资总额中拿出25%左右的份额给对砂石公司有帮助的人员及砂石公司14名股东。至此,以曾某甲、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形成。

此后,以曾某甲、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招聘了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和付某乙、杨某丁、余某甲、张某甲、杨某戊、赵某甲、王某甲、罗某甲(以上六人均已判决)等数十名巡逻队员,扩充壮大巡逻队势力,并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利用樟树市水利局、樟树市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砂办)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违反河道采砂“五定”原则乱采滥采砂石及巩固其在樟树砂石行业的垄断地位。2014年下半年,谢某乙在临江双洲河滩上非法采砂,砂石公司发现后,由刘某丁带领巡逻队员,会同黄某甲等采砂办工作人员来到采砂现场。黄某甲、刘某丁安排巡逻队员将现场的铲车和四辆拖砂农用车扣押至砂石公司,由砂石公司进行处置。2016年5月,樟树市政府成立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专案组,黄某甲利用其具体负责此事的职务便利,指示专案组人员只查处不在樟树拖砂的外地船只,迫使外地船只只能到砂石公司购买砂石,帮助砂石公司垄断砂石销售市场。砂石公司的强势地位和淫威进一步突显。

2016年,樟树采砂乱象引起了省水利厅、宜春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曾某甲萌生了退居幕后的想法。曾某甲从黄某甲处得知浙江人有意涉足樟树砂石行业,且砂石公司不符合2017年至2018年樟树河道采砂权投标人的条件后,经黄某甲介绍,与浙江人符某甲(另案处理)达成了共同经营樟树河道采砂权的共识。2016年12月底,符某甲、季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南昌市新建区金洲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公司)的名义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取得了2017年至2018年樟树河道采砂权;2019年在曾某甲、夏某甲等人的帮助下,季某甲以南昌市新建区芦柳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柳公司)名义通过串通拍卖的方式拍得了2019年至2021年樟树河道采砂权。金洲公司和芦柳公司均延续了砂石公司的经营模式。曾某甲、夏某甲安排了杨某丁、杨某甲、曾某丙、刘某丁到金洲公司、芦柳公司参与管理。浙江方安排了季某甲、李某乙、宋某甲、钟某甲、邓某甲等人到金洲公司、芦柳公司参与管理。由于曾某甲、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河道采砂设备,且与水利局、采砂办关系密切,在与浙江方合作经营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金洲公司7名巡逻队长中有5名队长是该组织成员的亲友,且在砂石公司工作过。2017年至2019年,为打击偷采、囤砂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组织指使、安排巡逻队员与采砂办工作人员一起查扣偷采车辆7次,切割无采砂许可证的船只及吊机6次。

多年来,以曾某甲、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砂石公司、金洲公司、芦柳公司为依托,把巡逻队当作执法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串通拍卖、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行贿、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垄断控制樟树砂石行业,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以曾某甲、夏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砂石公司、金洲公司、芦柳公司为依托,形成了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分明、有相对具体分工和活动规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宗旨明确。通过垄断控制樟树砂石行业,并利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巩固垄断地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层级分明。在该组织中,曾某甲、夏某甲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领导者,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最终决策权,通过对杨某丁、杨某甲、曾某丙、刘某丁等人发号施令,实现对组织的控制和管理。杨某丁、刘某丁、杨某甲、曾某丙、晏某甲、杜某甲、陈某甲、杨某丙、聂某甲、杨某乙、龚某甲、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积极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杨某丁、杨某甲、曾某丙、刘某丁积极参与组织事务的商议,实施组织决定并安排人员落实,是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和余某甲、张某甲、杨某戊、罗某乙、罗某甲、曾某丁、王某甲、赵某甲、宋某甲等人(均已判决)接受组织管理,听从组织指挥,参与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是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成员有相对具体的分工,职责较清晰。曾某甲、夏某甲负责组织全面事务;曾某丙、陈某甲、杨某丙负责财务;杨某丁、杨某甲、刘某丁、晏某甲、杨某乙、杜某甲、聂某甲、龚某甲、兰某甲、宋某甲负责日常生产、经营;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和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余某甲、张某甲、杨某戊、罗某乙、罗某甲、曾某丁、王某甲、赵某甲等人专门实施打压从业司机、船主等违法犯罪方面事务。

该组织以公司化模式运作,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在谋取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和不成文规矩:组织、领导者曾某甲、夏某甲通过对骨干成员的授意、指挥实现对整个组织的控制;事关组织利益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开会商议,由组织、领导者形成决策和部署;实施违法犯罪后组织出面协调处理;做事要积极、得力,表现突出者予以提拔重用,反之予以排挤打压;扫黑除恶以来,要求巡逻队员不得聚集外出、不得聚众饮酒、避免发生冲突等。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串通拍卖、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2008年至2019年案发,该组织获取非法利益18亿余元,敲诈勒索数万元。该组织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如向黄某甲行贿,给水利局、海事局、公安局等部门人员投资股份、送礼、“发工资”;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购买车辆、钢管用于巡查、实施违法犯罪等;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善后赔偿;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为树立强势地位、非法权威、垄断樟树砂石行业,攫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自2008年以来,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案6起、非法采矿案9起、聚众斗殴案1起、敲诈勒索案2起、妨害作证案1起、行贿案5起、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1起。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3人轻微伤,致车辆、船只损毁若干,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该组织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08年,曾某甲、夏某甲等股东为了取得袁河樟树段河道采砂权,以190万元收买晏某乙等人、以45万元收买罗某丙,让晏某乙等人和罗某丙按照其安排好的报价参与竞拍。2008年1月11日,杜某甲以140万元竞得袁河樟树段河道采砂权。

2、2008年,曾某甲、夏某甲等股东为了取得袁河昌傅段河道采砂权,安排陈某甲、聂某甲和邹某甲等人按照安排好的报价参加竞拍。2008年1月11日,陈某甲以36.5万元竞得袁河昌傅段河道采砂权。

3、2009年,为了取得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经营权,曾某甲经与晏某甲等股东商议,由杨某丁、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戊参加竞拍。2009年3月30日当天,刘某丙、刘某丁、陈某戊按照曾某甲事先提供的数字报价,杨某丁以3180万元竞得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

4、2011年,曾某甲、夏某甲等十四名股东开会商量决定以串通拍卖的方式取得采砂权,并安排杨某丁和刘某丁分别拍下赣江樟树段和袁河临江段采砂权。后曾某丙等人分别找到并要求杨某丁、刘某丁、陈某甲和张某乙、兰某乙参与赣江樟树段采砂权竞拍;分别找到并要求刘某丁、喻某甲和李某丙、傅某甲参与袁河临江洲上段竞拍,并由砂石公司股东筹集保证金转到各竞拍人的银行账户,再由各竞拍人将保证金交拍卖交易中心。2011年4月2日,各竞拍人按照曾某甲等股东事先安排好的报价竞拍,杨某丁以2825万元竞得赣江段河道采砂权,刘某丁以1500万元竞得袁河临江段河道采砂权。

5、2014年,曾某甲、夏某甲等十四名股东开会商量,决定以串通拍卖的方式取得河道采砂权,并决定由杨某丙拍下赣江樟树段采砂权,刘某丁拍下袁河临江标段采砂权,同时安排杨某丁、陈某甲、杜某甲、杨某甲参与赣江樟树段采砂权竞拍;安排杨某甲、曾某甲、晏某乙参与袁河临江段采砂权竞拍。砂石公司筹集保证金转到各竞拍人的银行账户,再由各竞拍人将保证金交拍卖交易中心。2014年4月29日,各竞拍人按照曾某甲等股东事先安排好的报价竞拍,杨某丙以3433万元竞得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权,刘某丁以1120万元竞得袁河临江段河道采砂权。

6、2019年,樟树市河道采砂权以招标方式出让挂网失败,改为拍卖方式出让。为了减少竞争对手,曾某甲安排黄某甲给予负责拍卖事宜的黎某甲100万元,让黎某甲修改了拍卖方案中竞拍人条件。参加此次拍卖的公司为季某甲控制的芦柳公司、金洲公司以及曾某甲、杨某丁、杨某甲委托的新干华海砂石有限公司,夏某甲、曾某丙、刘某丁委托的上饶市赣弋砂石有限公司,2019年3月5日,芦柳公司以5539.3699万元拍下了樟树市河道采砂权。 

7、因陈某乙经常在昌傅偷采砂石,砂石公司的曾某甲、夏某甲等12名股东一致商量决定组织人员到陈某乙砂场抓偷采。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夏某甲、曾某甲纠集杨某甲、杨某丁、刘某丁、陈某甲、刘某丙、夏某乙等人分乘二、三辆面包车,窜至昌傅陈某乙砂场,曾某甲、夏某甲打电话将陈某乙约至砂场边堤坝上,曾某甲等人以陈某乙偷采砂石为由,将陈某乙强行带至水利局二楼会议室。当晚,夏某甲、曾某甲安排巡逻队员和水利局工作人员看守陈某乙,陈某乙被看押至次日中午。

8、砂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外砂内运的情况,夏某甲、曾某甲、杜某甲、晏某甲知道后纠集全体股东开会,商量如何阻止这一现象,夏某甲、杜某甲安排杨某丙打报告给政府,寻求政府支持,在未得到政府回复的情况下,夏某甲、曾某甲、杜某甲、晏某甲纠集杨某甲等人再次开会商量,会议决定上路拦车,对第一次拖砂石进樟树的司机拦车警告,第二次倒砂、记车牌,第三次扣车、罚款、写保证书。会后的一天,夏某甲、曾某甲、晏某甲、杜某甲组织全体股东及巡逻队员杨某丁等人到樟树和丰城塘家圩交界105国道路段拦截到丰城拖运砂石车辆。为了有效拦截运砂车,砂石公司在105国道樟树与丰城交界处安插了眼线。砂石公司经营期间,聂某甲、聂某乙、谢某丙、管某甲、杨某戌、聂某丙、熊某甲、熊某乙、毛某甲、陈某戌等人的车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拦停过,有些车拦停后被扣到砂石公司,并要求缴纳罚款,写保证书。

(1)2008年的一天,王某乙驾驶农用车从丰城拖砂返回樟树途经堤坝处时,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陈某甲等人拦停,陈某甲等人以王某乙到丰城拖砂为由,准备将其农用车扣走,王某乙遂打电话向在砂石公司做事的堂姐王某丙求助,王某丙出面说情,陈某甲才让王某乙驾车离开。后王某乙到丰城拖砂返回樟树又被陈某甲等人拦停,陈某甲警告其不许再到丰城拖砂才放行。

(2)2009年7、8月份的时候,杨某己请了一个司机和儿子杨某庚从丰城拖船拖砂,经过樟树市四特酒厂时,被砂石公司的巡逻队拦停,拦停后,巡逻队员把货车的钥匙拔掉,杨某庚因大声和他们说话,被其中一名巡逻队员扇了几个巴掌,并将车子扣到杜家砂场,没收车钥匙。杨某庚遂打电话告知杨某己货车被扣一事。第二天杨某己到砂石公司找陈某甲处理此事,通过熟人说情,杨某己缴纳罚款3000元,写下保证书,砂石公司的人才将钥匙还给了杨某己。

(3)2009年9、10月的一天下午,谭某甲驾驶农用车从丰城塘家圩拖砂返回樟树时,被砂石公司三四名巡逻队员拦停,巡逻队员手持钢管威胁谭某甲,并强行将谭某甲拽下车,谭某甲见状躲到旁边一家保健品厂里面去,因路太窄,砂石公司的人没办法把车开走,遂将车上砂石倒掉并用钢管打砸农用车挡风玻璃和车灯。  

(4)2010年至2012年期间,熊某丙、聂某丙等人的车多次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拦停。2012年10月的一天凌晨,刘某丁纠集巡逻队员十余人,到丰城与樟树交界处塘家圩路段,先后拦截熊某丙、聂某丙等十余人驾驶的运砂车,并将车子扣押至樟树老武警中队门口,运砂车被扣后,有武警中队战士看守车辆,熊某丙、聂某丙等司机打电话给都市现场曝光,当天下午,刘某丁前来处理,被扣车的司机每人交了200元,并将车上砂石倒掉后,才把车子开走。

(5)2010年左右的一天,曹某甲驾车从临江装砂到一工地,途经樟树市张家山圆盘路段时,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陈某甲等人手持铁棍拦停,陈某甲辱骂曹某甲,威胁以后不能到临江拖砂,只能到砂石公司拖砂,如果再被抓到就要罚款,其中一名年轻巡逻队员用铁棍打砸装砂车车厢,后通过李某甲等人说情,曹某甲才开车离开。

(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聂某甲、聂瑞瑞父子驾驶农用车从丰城拖船拖砂返回樟树,途经105国道鹿江西堡路段,被砂石公司二名巡逻队员拦停,农用车被强行扣押至樟树沿江路旁一砂场,车上砂石被强行卸掉,聂某甲趁天黑骑摩托车到砂场准备将农用车开回,砂石公司巡逻队员发现后未追赶上,便将摩托车及农用车后挡板扣住,后聂某甲通过熟人王某丁出面,交了800元给砂石公司,才将被扣摩托车及挡板领回。

(7)2011年1月一天晚上,程某甲从丰城拖砂返回樟树途经龙湾堤坝处,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喻某甲、刘某乙等人拦截,喻某甲等人将程某甲农用车扣至杜某乙砂场,并将车钥匙扣到,程某甲上前抢夺钥匙时,被喻某甲用手在胸部上推打几下,后程某甲打报警电话求助,才将车钥匙领回,并到医院进行检查,花费检查费七百余元,次日,在民警调解下,砂石公司赔偿程某甲700元检查费。

(8)2011年6月的一天,兰某丙等人在樟树二物旁一村庄鱼塘挖砂,曾某甲、晏某甲、夏某甲、杨某甲等人与水利局邱某甲等人到挖砂现场制止,兰某丙认为其不是在河道挖砂,跟水利局和砂石公司没有关系,双方发生争吵。杨某甲上前推了兰某丙,并威胁兰某丙。邱某甲见兰某丙不听劝阻,要晏某甲、杨某甲安排陈某甲、刘某丙等人强行将兰某丙请的挖砂铲车扣押至樟树老武警中队院内。次日,兰某丙打电话给水利局局长求情,才将车子领回。

(9)2011年11月,王某戊在丰城泉港拖砂石回樟树的时候,经过丰城泉港与樟树朱坊边界的堤垱,被砂石公司七八名巡逻队员拦停,并将车子扣到砂石公司。两三天后,王某戊找砂石公司的人去说情,在交了罚款,写下保证书后才将车子领回。

(10)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彭某甲从丰城拖船拖砂到樟树观上农贸市场,途经观上桥时,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杨某丁等人拦截,并威胁要将车扣押至砂石公司罚款2000元。彭某甲遂向杨某丁等人求情,给了杨某丁700元,杨某丁便警告彭某甲不能再到丰城拖砂。十多天后,彭某甲再次到丰城拖砂,途经观上与天井交界处,又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陈某甲、喻某甲、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杨某丁等人拦截,并将车子扣押到砂石公司。彭某甲通过亲戚出面交了1000元,才将车领回。

(1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杨某辛、熊某丁分别驾车从丰城拖砂返回樟树,途经观上桥附近时,被七八名砂石公司巡逻队员拦停,杨某辛、熊某丁的农用车被强行扣押至誉家洲砂场。后杨某辛、熊某丁各交了1700元到砂石公司,写下保证书,才将车领回。

(12)2014年左右,雷某甲驾驶农用车被砂石公司拦停两次。第一次雷某甲驾车从张家山油库砂场拖砂,被陈某甲等人拦停,陈某甲等人以雷某甲多装超高为由要罚款50元,并将其车扣押至砂石公司。后雷某甲找杨某甲说情,才将车领回。第二次,雷某甲驾车从樟树铁路桥下砂场拖砂,途经薛家渡小河旁边被刘某丙等人拦停,并以其超高多装为由扣押农用车,通过谢喜儿出面才将车子领回。

(13)2014年下半年,龚某乙承包了樟树银河酒店改造工程,在开挖地下室时挖出许多混合砂,便通过邹某乙雇请司机熊某丁、余某乙等人将混合砂拖到张家山一工地上。一天,司机熊某丁、余某乙拖运混合砂时被砂石公司喻某甲、余某甲等七八名巡逻队员拦截,巡逻队员将拖砂车强行扣押到砂石公司,杨某甲以熊某丁偷砂为由对其进行威胁殴打。龚某乙得知熊某丁、余某乙运砂车被扣,找到曾某甲说情,承诺不再拖混合砂,曾某甲才同意放行。

(14)2014年12月份,洋湖建湿地公园时挖出很多沙子,杨某壬要司机张某丙、彭某乙到湿地公园装砂到洋湖乡龙溪路填坑。一天晚上,张某丙、彭某乙二人从湿地公园拖砂经过石屏路口时被砂石公司巡逻队拦住。张某丙被喻某甲、陈某甲等人逼停,并要张某丙将车开到砂石公司去,张某丙不肯,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杨某甲等七八名砂石公司的人到了现场,杨某甲用很凶的口气要张某丙将车开到公司,并叫巡逻队员抢张某丙的车钥匙,张某丙将车钥匙扔到了田里,杨某甲便安排喻某甲等巡逻队员对张某丙拳打脚踢,经樟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在福城派出所调解下,刘某丁代表砂石公司出面,赔偿张某丙医药费4500元。在张某丙拖砂车被拦住后,砂石公司巡逻队员还拦停了彭某乙的车子,并把彭某乙的车子扣押到砂石公司。

(15)2015年的一天,熊某戊在樟树二桥桥头修路时,陈某戌请了五六名司机到二物樟树店公路附近一荒废水塘拖运混合料到二桥桥头工地,司机拖运混和料途经105国道盐矿下坡附近路段被杨某甲带领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等人拦截,司机被拦后打电话给陈某戌,陈某戌赶到现场,找杨某甲说情,在征得曾某甲同意后,杨某甲才将车子放行。

(16)2016年7月左右,王某己、王某庚等人雇请司机王某辛、熊某己为其到大桥龙湾装砂。一天下午,王某辛、熊某己驾驶拖砂车在105国道樟树东村路段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拦截,砂石公司巡逻队员强行将其二人的拖砂车扣至砂石公司。王某辛、熊某己将拖砂车被扣的情况告知王某己,王某己、王某壬等人多次到砂石公司找曾某甲、杨某丁等人处理被扣车事宜,后王某己承诺不再到龙湾挖砂,才将被扣车辆领回。

(17)2018年3月份,杨某癸用铲车在大桥龙湾村河滩挖砂装车,金洲公司的巡逻队员会同采砂办的人制止杨某癸等人采砂,以杨某癸私自挖砂为由,强行将其铲车扣押至砂石公司。   

(18)2018年5月份一天晚上,王某庚等人用铲车在大桥龙湾河滩上采砂,熊某庚聘请司机谢某丁到王某庚处买砂。王某庚在铲砂时,被金洲公司巡逻队员杨某戊、曾某丁、罗某甲等人发现,准备把铲车扣走,王某庚叫来龙湾村十多个村民阻拦,金洲公司巡逻队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巡逻队员没有扣到王某庚铲车。与此同时,杨某甲带领巡逻队员孙某甲、范某甲等将在王某庚处拖砂的谢某丁拦住,杨某甲安排孙某甲坐在谢某丁的车上负责将车押到滨江停车场,并要谢某丁交出了车钥匙。

(19)2018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某癸请王某庚的铲车在大桥龙湾村河滩挖砂,王某癸用农用车拖砂。正在挖砂时,金洲公司宋某甲带领巡逻队员杨某戊、曾某丁、罗某甲等人会同采砂办的人员前来制止,王某庚弃车离开,巡逻队员与采砂办的人将铲车扣走。因王某癸故意将农用车倒入坑地,导致砂石公司与采砂办的人无法将车开走,只能离开。

(20)2018年4月28日,王某丑、熊某辛等人分别驾驶货车从新干拖运卵石运往丰城,途经樟树沿江路誉家洲附近路段被金洲公司刘某丁带领巡逻队员会同采砂办工作人员黄树平等人拦停,采砂办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王某丑等六人的货车扣押至樟树市汽车总站旁的停车场。

(21)2018年年底一天晚上,杨某甲得知有司机未到金洲公司开票,就直接到陈某己砂场装砂,损害了金洲公司的利益,便打电话告诉杨某丁和刘某丁,并纠集巡逻队员杨某戊、曾某丁、王某甲、孙某甲、万某甲等人先后驾车赶到陈某己砂场,杨某甲看到铲车司机周某甲等人在陈某己砂场帮司机装砂,于是骂了周某甲几句,后杨某甲打电话叫来陈某己,并打了陈某己几个巴掌。随后杨某丁等人以陈某己等人偷砂为由,打电话给张家山派出所和采砂办。派出所和采砂办先后赶到现场,采砂办主任彭某丙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决定扣押砂场的货车,杨某丁安排巡逻队员将一辆铲车和七八辆货车押至金域蓝湾附近停车场。

(22)2019年3月的一天,拖砂司机陈某己到临江十里店拖别人囤积的砂石。芦柳公司邓某甲安排巡逻队员罗某乙等人会同采砂办的彭某丙前往十里店处理,赶到现场时,彭某丙叫停陈某己的拖砂车装砂,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陈某己的车辆扣押到临江派出所,并由芦柳公司安排采砂办的工作人员用餐。

(23)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奉新籍司机胡某甲、石某甲、肖某甲和陈某己四人未到芦柳公司开票,直接去樟树临江一个砂场装砂,装好后准备回奉新,经过临江桥时,被洲上派出所民警拦住,民警通知彭某丙等人,彭某丙遂要杨某丁安排巡逻队员曾某丁、杨某戊、罗某甲和万某甲赶到现场,后彭某丙安排万某甲等芦柳公司巡逻队员把四辆货车押至樟树金域蓝湾的停车场,并没收货车的钥匙和司机证件。

9、2010年8月26日,水利局黄某甲等人与公安局、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樟树黄土岗荻斜村何某甲、何某乙砂场进行整治,砂石公司的人也到了现场,准备切割设备时与何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砂石公司的人持钢管殴打何某甲、何某乙,导致何某甲、何某丙受伤后送医院救治。

10、2015年5月24日晚,夏某丙、喻某乙夫妇驾驶南昌货1027运输船途经赣江樟树段采区一挖砂机旁,被刘某丁、王某甲等人拦停,拦停后刘某丁要求夏某丙在采砂船上装砂,夏某丙不同意,刘某丁、王某甲等人便对夏某丙进行威胁、殴打,并打砸夏某丙的运输船玻璃。

11、201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江某甲、胡某乙、郭某甲驾驶货船经过樟树,将货船停靠在樟树市二桥下面赣江时,刘某丁带着六七名巡逻队员乘坐快艇上了江某甲、胡某乙、郭某甲的货船,打砸了货船上的玻璃,并威胁江某甲、胡某乙、郭某甲赶快走。

12、在金洲公司取得2017年至2018年樟树河道采砂权后,曾某甲、夏某甲、杨某丁、杨某甲、刘某丁、曾某丙到与金洲公司达成协议共同经营樟树河道采砂,并指派杨某丁、杨某甲、刘某丁、曾某丙在金洲公司与季某甲、宋某甲等人共同负责日常管理。金洲公司管理人员伙同采砂办工作人员彭某丙、黄树平等人多次非法切割他人的吊机和采砂船,事后请彭某丙、黄树平等人吃饭或给付彭某丙等人每人100元钱补助。2018年1月23日,杨某丁指使宋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杨某戊、王某甲、罗某甲、范某甲、曾某戊、曾某丁等人,与樟树市采砂办的彭某丙等人一起,在樟树市观上清丰河中非法切割了被害人邹定平等人两艘无证采砂船。

(四)危害性特征

以曾某甲、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砂石公司、金洲公司、芦柳公司为依托,有组织的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致使群众敢怒不敢言、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生活秩序。

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控制采砂许可证、串通拍卖、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了2008年至2021年樟树河道采砂权经营权(2009至2010年袁河临江段河道采砂权除外),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樟树河道采砂权及砂石销售市场,称霸樟树砂石行业,对樟树砂石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

该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极少受到水利局、采砂办、公安局等职能部门查处和打击;多年来,该组织违反“五定”原则对樟树境内的赣江、袁河河道进行掠夺性开采,2016年至2017年樟树市政府花费3000余万元对40余条无采砂许可证的船只依法切割;至2018年底,该组织销售的砂石量比采砂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采量多出了数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水利局、采砂办的工作人员帮助该组织垄断经营选择性执法,甚至与该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曾某甲、夏某甲、杨某丁、杨某甲、曾某丙、晏某甲、杜某甲、杨某丙、陈某甲、兰某甲、聂某甲、龚某甲、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王某丑、余某甲、张某甲、杨某戊、罗某乙、曾某丁、罗某甲、宋某甲、王某甲、赵某甲、范某甲、曾某戊、黄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杨某己、谭某甲、谢某丙、熊某丙、聂某甲、曹某甲、聂某乙、兰某丙、黄国林、聂某丙、彭某甲、聂某丙、杨某辛、熊某乙、熊某丁、张某丙、杨某癸、熊某庚、王某丑、陈某己、胡某甲、夏某丙、江某甲、胡某乙、谢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兰某丁、马某甲、曾某乙、陈某戊、陈某丁、付某乙等证人证言; 5.个体户信息、营业执照、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拍卖公告、合伙协议、委托书、樟树市水利局关于2008年—2019年采砂许可证办理情况说明、江西河道采砂船(机具)作业预选证、采砂权出让合同、黄某丙的谈话笔录及保证书、赣江樟树段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开展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船舶机具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书证;6.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还参与了有组织实施的以下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

1、砂石公司为了垄断樟树砂石市场,曾某甲、夏某甲等股东经开会决定由股东带巡逻队上路拦截车辆,制止外砂内运,对司机扣车、罚款、写保证书。2009年8月14日6时许,刘某丁带领被告人谢某甲、刘某乙以及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陈某戊、陈某丁、黄某丁、夏某丁等巡逻队员驾乘几辆面包车窜到丰城和樟树的交界处,查处外砂内运的车辆。当刘某丁等人来到和丰城交界处时,发现被害人李某丁、熊某壬等十余人将运砂车停放在塘家圩加油站时,便手持钢管威胁、警告被害人李某丁等人不能到丰城买砂运回樟树,并强行将运砂车扣押至誉家洲砂场欲对司机罚款。被害人李某丁等人在无法拿回车辆的情况下来到樟树市信访局上访,信访局接访后通知水利局工作人员前来处理。水利局工作人员便叫来砂石公司的人与被害人李某丁等人进行协商,砂石公司的人要被害人李某丁等人以后不要再到外地拖砂运回樟树,并写下保证书。被害人李某丁等人写下保证书后,砂石公司才将扣押的运砂车还给他们;其中被害人熊某壬在写下保证书并交了200元罚款后才被允许领回运砂车,因被砂石公司的人倒掉了砂石,其在砂场花370元又买了一车砂。

2、2011年,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朱坊村等地搞新农村建设,村民经常到丰城泉港购买便宜的砂石。砂石公司经常组织巡逻队员前往赣江河堤拦截从丰城泉港购买砂石回樟树的运砂车辆。2011年9月,朱某甲、朱某乙等人驾驶农用车从丰城泉港装砂返回朱坊村,多次被砂石公司的巡逻队员喻某甲、陈某甲等人拦住,并发生纠纷。

为报复朱某甲、朱某乙两兄弟及恐吓威胁当地群众,2011年9月14日上午,曾某甲、夏某甲召集所有股东开会商量,决定打压、威慑朱坊村运砂车司机和村民。当日15时许,曾某甲、夏某甲、杨某丁、曾某丙、杨某甲、杜某甲、晏某甲、杨某丙、兰某甲、陈某甲、聂某甲、龚某甲等股东,带领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王某丑及被告人唐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巡逻队员以及各砂场老板等几十人分乘二十余辆小车持钢管在朱坊村示威,威慑当地司机和村民。期间,曾某甲带人来到朱某乙家进行恐吓,并威胁朱某乙母亲周某乙说再去泉港拖砂就烧掉朱某乙的房子。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砂石公司的人才离开。

3、2011年9月17日上午,被害人熊某辛驾驶赣C13***福田货车从丰城泉港拖砂石返回朱坊村途中,被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等人以不能到丰城购砂为由强行拦截,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拉扯、推搡,喻某甲的衣服被扯烂。喻某甲等人驾车返回砂石公司并向曾某甲报告,曾某甲安排兰某甲通知河西股东杨某丁、杜某甲、聂某甲、陈某甲、杨某乙,安排杨某丙通知河东股东夏某甲、曾某丙、晏某甲、龚某甲、刘某丁、杨某甲到砂石公司开会商量报复。当日15时许,曾某甲指使杨某丁、杨某甲、聂某甲、晏某甲、兰某甲等股东带领喻某甲、陈某甲、刘某丙及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巡逻队员,分乘七、八辆小车窜至朱坊村桑园组,持砍刀、铁棍对被害人熊某辛停放在村子里的赣C13***福田小货车进行打砸,将该车玻璃、车灯、倒车镜、反光镜、轮胎等部位砸烂。2011年9月18日,被害人熊某辛将自己车辆被砸一事发布在网上控诉。同年9月20日,砂石公司安排喻某甲在网上发贴回复。同年9月22日樟树市法制办、水利局、采砂办、张家山街道等联合调查组协调处理,砂石公司派曾某甲、夏某甲、杨某丙参与协调善后,由砂石公司赔偿被害人熊某辛2万元,被害人熊某辛承诺以后只在砂石公司拖运砂石,此事就此了结。

2020年4月3日,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曾某甲、夏某甲、杨某丁、杨某甲、曾某丙、杜某甲、晏某甲、杨某丙、兰某甲、陈某甲、聂某甲、龚某甲、陈某甲、喻某甲、刘某丙、张某甲、杨某戊、曾某丁、罗某甲、王某甲、范某甲、赵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丁、程某乙、熊某辛等人的陈述;4.证人陈某戊、黄某丁等人的证言;5.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治安案件台账、网上论坛材料、调查报告等书证。

三、敲诈勒索罪

4、2014年下半年,谢某乙承包了东昌高速的送料工程,聘请铲车在禁采区袁河临江双洲的河滩上铲砂,同时请了谢某戊、彭某丙、谢某己等四辆拖砂车将砂拖到工地上。砂石公司的人发现后,认为该行为损害了砂石公司的利益,刘某丁遂向采砂办报告该情况,同时纠集被告人唐某甲、刘某甲、谢某甲和余某甲、赵某甲等巡逻队员,会同采砂办工作人员黄某甲等人,在陈某己的带领下,来到谢某乙等人的采砂现场。到现场后,黄某甲、刘某丁等人叫停铲车铲砂,砂石公司巡逻队员要求拖砂司机将手机和车钥匙交出,刘某丁、黄某甲等人安排巡逻队员将谢某乙请来的铲车及彭某丙、谢某己等人驾驶的四辆拖砂车押送至张家山薜溪办事处砂石公司门口空地处,黄某甲将被扣的铲车及拖砂车交由砂石公司处理。后被害人谢某乙委托谢某己前往砂石公司处理此事,经谢某己向刘某丁等人求情,被害人谢某乙交了15000元罚款,才将铲车和四辆农用车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刘某甲、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余某甲、赵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证人陈某己、谢某戊、谢某己、彭某丙、谢某庚、黄某甲的证言;5.辨认笔录。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参与的第1、2、3、4起事实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唐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参与的第2、3、4 起事实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的第2、3、4起事实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参与的第1、2、3起事实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乙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张日欢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彭  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现被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