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路过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好一点家具博览城门口,见到被害人闭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黑色天禾绿原牌两轮电动车挂着钥匙,便趁无人之机盗走该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7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因吸毒于2019年4月18日被抓获,先后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本案。破案后公安民警在谢某甲家追回被盗电动车,后发还给被害人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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