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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_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谢某甲别名谢某乙,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甲先后多次到宿迁市宿城区上城丽景丹桂苑、兴鸿名城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6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到宿城区上城丽景丹桂苑3栋楼下停车位,盗窃被害人沈某某苏N*****面包车内小米9手机一部(鉴定价值200元)、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到宿城区兴鸿名城南楼东边配电房北门停车位,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苏N*****轿车内杂牌手机一部(无法鉴定)、罗马仕充电器一个(鉴定价值60元)。 

3.2020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到宿城区海天翡翠城北门对面府前小区烧鸡公大灶台门口,盗窃被害人秦某某苏N*****轿车内华为mate30手机一部(鉴定价值2080元)、联想K5Pr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286元)、现金人民币4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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