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7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楼将被害人谢某乙(女,44岁)停放的一辆粉红色踏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到深圳市龙华区**市场**路人得赃款4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谢某甲因此次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从其身上缴获赃款300元,已发还被害人谢某乙。
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将被害人符某某 (男,23岁)停放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后到深圳市龙华区**路人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3、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排**巷**号将被害人米某某(男,21岁) 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69元)盗走后到深圳市龙华区**市场**路人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5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路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螺丝刀、套筒、套尖、钥匙、现金200元人民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套筒、套尖、钥匙、现金200元人民币;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视频研判报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米某某、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笑杏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一套(暂存派出所)、钥匙一套(暂存派出所)、赃款200元(已存入分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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