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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1051982********,汉族,中专文化,**小时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里**号**幢**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3月,被告人谢某甲利用在本市雨花台区**商业广场**超市任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共25次窃取货架上的蔬菜水果、生活用品及洗护用品等,先藏匿于收银台柜子内,后下班时装袋带走。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利用上述手段盗窃超市商品欲带离现场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里**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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