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乙(另案处理)经商谋后,将位于惠东县平山蕉田居委农科地出租屋一楼的黄某某的一辆助力车盗走。后谢某乙将该助力车藏匿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飞鹅岭公园附近一出租屋。同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缴获被盗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33元)。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谢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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