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5月19日7时许到其幺爸谢某乙家(盐亭县**镇**村),趁谢某乙家中无人,用谢某乙放在窗台处的房门钥匙打开门进入一楼卧室,将谢某乙放在一楼卧室衣柜抽屉中的一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银行卡盗走;2020年5月21日10时20分许谢某甲在盐亭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取走卡中人民币4000元(谢某乙曾告知谢某甲银行卡密码)。案发后谢某甲退赔谢某乙人民币1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500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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