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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谢某甲与其妻何某某、女儿谢某乙到丘北县锦屏镇文翠路“移动公司营业厅”购买手机时,移动公司营业员拿了三部手机给被告人谢某甲选购,谢某甲以1498.00元购买其中一部手机,后谢某甲乘营业员杜某某不备之机,盗窃了一部黑色vivo X30型智能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0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材料;人身检查笔录;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8.被告人谢某甲审讯视频、盗窃手机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他人私有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私有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宏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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