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36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无,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无(以上均自报)。2019年9月17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沙溪镇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沙溪镇隆圩牌坊Q某某公寓**栋楼下,盗得被害人葛某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无法核价)。
2、同年4月1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号楼下,盗得被害人卢某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无法核价)。
3、同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沙溪镇乐群村永厚东街**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吴某新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无法核价)。
4、同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沙溪镇上亨村正街**巷**号门口,盗得被害人贾某贵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一辆(无法核价)。
同年7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我市西区岐沙路京华互动式KTV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多次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曾某某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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