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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大涌镇**路**山庄**栋**房,盗得被害人谭某华OPPO牌手机一部、华为牌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均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2、同年8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大涌镇**街**号一出租屋4楼一出租房,盗得被害人王某华金戒指一枚(无法核价)。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沙溪镇**村**街**号对面一出租屋**房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4、同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到我市大涌镇****租房**房,盗得被害人谢某联想牌G47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70元)。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同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我市沙溪镇**村一无名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第二、三、四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甲第二、三、四宗盗窃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第三宗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苗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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