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3日晚24许,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其父亲的三轮摩托车,窜到**公司(以下称“**公司”)**林地小班,用携带的手锯将该小班的林木进行采伐。得手后,被告人谢某甲分两次用三轮摩托车将被伐的林木拉往**镇**木材厂出售,被守候的**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林木返还给**公司。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树种为按树,株数为27 株,林木蓄积量为3.899立方米,出材量为2. 8073立方米。
2019 年7 月25 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收购木材过磅单、说明、收条、照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谢某乙、谢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4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和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附:1.被告人谢某甲(电话:1390763****)现被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村委会**村;
2.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